交通事故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1、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在此以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统一,有的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也有的直接列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应将该做法统一化,一律列为共同被告。
2、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是不允许直接将商业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即便是列为被告,保险公司也不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也有的法院直接依据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判商业险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司法解释将该标准统一化,当事人如果请求将商业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话,法院应准许,并且可以判决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进行抗辩。
3、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责任如何承担?
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进行优先承担,不足部分由商业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实际侵权人承担。
4、精神抚慰金由交强险保险公司优先承担,是否应该支持?
根据司法解释第2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或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5、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6、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7、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8、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9、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
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二者应该连带赔偿。
10、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种情况下,如果损失超过各交强险限额之和的,由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未超过各交强险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按照比例进行分担。
11、牵引车(半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
应由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平均进行赔偿。
12、同一个交通事故中有多个受害人的,交强险该如何赔付?
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13、不明身份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金应由谁领取?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由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进行领取。至于哪些机关或者组织是法律授权的,这里不再说明。
14、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可以适用司法解释?
根据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15、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是怎么理解的?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这一解释便将在学校、单位、施工单位等发生的车辆致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纳入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