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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中“三证一单”的作用

  多数交通事故赔偿会进入诉讼程序。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申请人需要提供明确的被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明确被告的人数,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而驾驶人员的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这两证就可以直接提供被告的大部分信息,是交通事故诉讼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两个证件。

  一、机动车驾驶证的内容和在诉讼中的作用

  机动车驾驶证是由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人获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凭证。

  机动车驾驶证包括如下十二项内容:

  1、机动车驾驶证的证号;2、驾驶证持有者的照片;3、驾驶证持有者的姓名;4、驾驶证持有者的性别;5、驾驶证持有者的国籍;6、驾驶证持有者的住址;7、驾驶证持有者的出生日期;8、驾驶证持有者的初次领证日期;9、驾驶证持有者的准驾车型;10、驾驶证的有效起始日期;11、驾驶证的有效期限;12、驾驶证的颁布机构。

  这十二项内容基本上包含了民事诉讼对被告主体资格的全部要求。

  这十二项在诉讼程序中具有作用的有如下:

  1、持有者的姓名在起诉时可以确定案件有明确的被告,满足立案的要求;

  2.持有者的住址在起诉时可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可正确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

  3.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与驾驶证的有效期限可以在道路责任认定中认定对方的过错;

  二、机动车行驶证的内容和在诉讼中的作用

  如果说机动车驾驶证是对驾驶员的资格认定,那么机动车行驶证就是对车辆的资格认定。机动车行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获得上路行驶资格的凭证。

  机动车行驶证包括如下十二项内容:

  1、机动车的号牌号码;2.机动车的车辆类型;3、机动车的所有人;4、机动车所有人的住址;5、机动车的品牌型号;6、机动车的使用性质;7、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8、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9、机动车的注册登记日期10、机动车行驶证的发证日期11、机动车行驶证的颁布机构12、机动车的年检记录;

  这十二项内容基本上包含了机动车涉及的全部信息,在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中对确定被告的信息具有重要的作用。往往在交通事故诉讼中追加一个被告就可能获得全部赔偿,少一个被告就可能在执行时因为被执行人没有足够财产而导致获得不到赔偿。

  这十二项在诉讼程序中具有以下作用:

  1.机动车的号牌能够确定机动车的价值情况,在诉讼中及时采取财产保全;

  2.机动车的所有人在某些类型的交通事故赔偿里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追加为被告;

  3.机动车所有人的住址可以确定法院的管辖地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投保情况可以使当事人获得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

  三、保险单的内容和诉讼中的作用

  保险单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2、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及住址;3、被保险机动车信息;4、责任限额;5、保险费;6、保险期间;7、保险合同争议及解决方式;8、特备约定条款;9、重要提示;10、保险人情况。

  保险单具有以下作用:

  1、可以确定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只有交强险还是全险,险额是多少,从而确定要不要采取财产保全;

  2、根据保险人可以确定被告情况;

  3、保险单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履行合约的凭证。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要拿身份证,事故责任认定书尽快去交警队调取以上信息,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众合法律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