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案情概要】
2012年2月4日20时许,原告朱先生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碰撞被告郝先生驾驶的因故障后停在右侧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中型货车及摆放在货车后方的轮胎钢圈(车后未设置反光警示标志),造成朱先生受伤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朱先生右上肢功能部分丧失的伤残等级为Ⅸ级(九)伤残、7根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为Ⅹ级(十)伤残(多等级伤残)。
被告郝先生的货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因原告与两被告协商赔偿未果,原告朱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郝先生、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
【案件处理分歧】酒后驾车遭遇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担
原告朱先生酒后驾摩托撞上被告郝先生停放的货车受伤致残,事故责任由谁担,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朱先生驾摩托车,应当知道前面有车辆停放,但原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撞上被告郝先生停放的车辆,原告受伤致残,事故的发生是原告的过错所致,应由原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郝先生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朱先生驾摩托车应当知道前面有车辆停放,但原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原告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郝先生占道停放车辆,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被告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比例分担。
【案例评析】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被告郝先生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停车排除故障时,未能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朱先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能在确保安全下通行,造成事故发生,原告也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当,应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朱先生自担责50%的责任。因被告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