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路自杀被撞死,责任如何承担?
一、卧路自杀可以获得赔偿吗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预知该行为有可能产生的后果此种行为不但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躺在公路上被轧以致死亡,对于此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驾车在公路上行驶有注意安全的义务,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履行保护现场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对此次交通事故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为上述情况,则此次交通事故应承担同等责任。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完全能够预见到这种行为的后果,并且在有人劝阻和提醒下仍不起身,直至惨剧发生。所以认定当时的行为是以放弃生命为目的的自杀行为并不为过。生命权是每个自然人至关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权利人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只要不因此侵犯到他人的权利即可,处分权是财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人身权则不同,任何人无权处分自己的人身,包括健康权和生命权,所以自残和自杀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对自行实施的这种违法行为,法律并不处罚,个别情况除外(如《兵役法》中规定的为逃避兵役而自残的行为需受法律制裁);不同的是,如果行为人欲借他人之手实施自杀或自残行为,该他人在实施之际对行为的后果有明确认知或存在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至被认定为犯有故意杀人罪。
二、客死车站客运公司是否赔偿
购买车票、交付车票并不是客运合同成立的唯一条件,即当受害人被撞击后,在场的人都急着把人送去抢救,当时场面混此外根据证人证言,证人与受害者是买票乘这辆车的。即使没有购票,当时他们已进入检票口,到了上车的人行过道,这说明车站当时是许可他们进站上车的,他们之间实际上形成了默示的合同关系。从乘客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双方已存在着一个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客运合同成立,则按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客运服务合同关系或消费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在法律的运用及责任的承担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原被告法律关系的确定是本案的难点所在。案件调解结案是双方协商让步的结果,对有关责任法院并没有去裁决认定,但作为一个非常新颖而典型的案例,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首先在确定原告消费者身份资格上就是一个问题。试论一个自然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才能称其为消费者呢,还是在特定场合准备消费的过程中就可视为消费者?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确定的标准是什么?尚未形成明确消费行为,但在特定场合,特定条件下,是否存在一个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问?也就是说,在合同成立之前一旦发生纠纷,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去处理?有时虽然在现有证据上看,不能明确原被告之间的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其权益受到损害时,作为一个“准”消费者(这一说法也许并不很恰当)还是存在一个先合同,也就是合同正式成立前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当然这在法律上会有争议,但用这一理念去界定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情理上,都更符合案件实际,也便于案件的处理。案件的最终调解成功,就是贯彻这一理念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