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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事故逃逸就是明知道造成了交通事故,却依旧故意逃离现场来逃避责任的行为,这种行为有可能会对受害者造成更大的伤害,交通事故逃逸不仅不能因此逃避责任,还会受到更加严重的惩罚。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事故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事故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事故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事故后逃逸”。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事故后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