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16)
2016年甘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的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29日联合下发了《2015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凡在我省(甘肃)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时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参照此标准执行。据了解,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按照《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0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一、居民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04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736元/年
二、居民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50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272元/年
三、职工平均工资:46960元/年
四、各行业年人均工资:
(一)农、林、牧、渔业:31950元/年
(二)采矿业:64881元/年
(三)制造业:49442元/年
(四)电力、煤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8916元/年
(五)建筑业:37176元/年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6236元/年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45628元/年
(八)批发和零售业:35765元/年
(九)住宿和餐饮业:29387元/年
(十)金融业:52334元/年
(十一)房地产业:40042元/年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9915元/年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58166元/年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7544元/年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2779元/年
(十六)教育:51241元/年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45518元/年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6981元/年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4587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