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一、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2008年2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责任限额方案,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二、交强险的赔偿处理规定是怎样的?
当机动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另外,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处理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的是连续责任制,所以,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