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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事故一定能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出了事故不一定能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要看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上海的法院判决实践中,一般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经法定伤残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及十级以上伤残等级的,一般都会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即“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确定?上海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一般为:交通事故中侵权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受害人死亡和一级伤残支持人民币50000元,二级伤残支持45000元,依次递减,十级伤残支持5000元。在具体个案中,法院会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等情况酌情认定。

  例如:在2009年6月长宁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决中,因为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经鉴定是“因交通事故所致右下肢功能障碍、左下肢功能障碍、双下肢相差 2厘米已分别构成十级、十级、十级伤残。”所以法院在判决书中是这样认定的: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原告所受损害及痛苦程度,结合彭某某的过错程度酌定为9000元”。还有,在2009年7月宝山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决中,因为驾驶人负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所以法院在判决书中是这样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本案实际,酌情确定为2000元”。

  对于经鉴定受害人损伤情况未达到伤残等级的,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但也有例外的,例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2009年11月的一个判决中认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遭受损伤的后果,其要求赔偿3000元并无不当”。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 2009年12月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上诉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提出异议,本院对此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致王某腿部受伤并因此休息4个月,且吕某某负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虽然王某的伤情并未构成伤残等级,但综合考虑到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各方面因素,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确定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妥,且该数额也属合理,本院对此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