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包括哪些?
(一)交强险的保险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二)交强险的责任免除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免除包括保险人对伤害对象的限制、损失原因的免除和不予承担的费用和损失。
1、 对伤害对象的限制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人对于保险车辆造成的以下特定对象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2)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3)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损失原因的免除
对于下列情况,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也均不负责赔偿:
(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3)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6)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7)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8)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9)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3、不予承担的费用和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和费用有: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
(3)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4)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5)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6)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