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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伤残鉴定标准对当事人的影响

  关于伤残鉴定的标准问题,目前有四个标准。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简称道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简称工标)、《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简称伤标)、《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简称医标),按照这四个不同的标准鉴定出来的结果对于当事人的影响也非常之大。

  举个例子:三个小青年和一个小青年打架,将小青年的两个大拇指弄断然后扔进了厕所,你们猜最后他们判刑如何?3年?5年?10年?

  最后法院判决两个死刑,一个死缓,真实案例。为什么会判这么重?因为刑法规定“以极度残忍的手法致人重度残疾的,无期徒刑,死刑。”三个小青年在监狱交代如何弄断另外小青年手指的时候,这么交代了“哎呀那个手指不好弄断,所以我们只能用锯子锯,他痛晕过去好几次,醒了又晕了。最后我们怕他把手指拿去医院接上所以我们就扔厕所了。”所以最后被认定为极度残忍之手法。

  那么,致人重度残疾如何判断?当时这个案子当中是按照《工标》来进行鉴定的结果伤残等级4级,已经达到了严重残疾标准,所以他们被判了死刑。如果按照《道标》来进行鉴定的话,两个大拇指断掉只构成9级伤残。所以,适用哪一个标准进行鉴定,对于案件的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另外,我们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对于特殊职业的,比如钢琴家,舞蹈家,音乐家,这些人的某些特殊部位的损伤对于就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时,在伤残鉴定是,等级可以有所提高。

  所以,我们作为律师在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时,应当对于利用什么标准进行鉴定也有所了解。尽量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