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中侵权人并存时被告的确定
在医疗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多个不同的侵权人并存的情形。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被送往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又发生医疗纠纷;又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被送往医疗机构治疗时又发生医疗损害,等等。
以交通事故后就医为例,此时便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的情形。对此,患者如果选择单个案由分案起诉交通事故侵权人以及医疗机构,这是患者一方的选择权。实务中并无争议。问题在于,患者能否同时起诉交通事故侵权人和医疗机构。
笔者认为,当医疗纠纷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纠纷,如果是混合原因造成患者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被侵害的后果,则应当在同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这样才能划分不同责任方各自的责任比例,亦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中明确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据此,笔者认为,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伤害而就医后,患者一方以医疗机构和其他侵权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与前文所述患者在多家医疗机构就诊的被告确定问题类似。实践中,患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医疗机构就诊,发生损害后仅起诉该医疗机构。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被诉医疗机构申请追加其他侵权人为当事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其他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在案件事实查明以前,很难作出认定。从有利于查明事实,并尊重原告诉权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诉医疗机构的申请追加其他侵权人为第三人。也就是说,患者一方起诉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被诉医疗机构申请追加其他侵权人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