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流产虽未造成伤残也可获精神抚慰金
【案情】
2015年1月3日11点30分许,原告骑自行车由西向东经过项城市交通路九龙泉宾馆门口时,被于某驾驶的越野车撞击,造成受伤流产的交通事故。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14天,花费医药费1217.76元。肇事车辆经调解补偿了原告损失5000元。
【审理】
本案中原告虽未构成伤残,但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受害人受到伤害的程度等因素,对原告的精神损害慰抚金酌情支持5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303元的决定。
【评议】
本案中体现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本案中原告被车辆撞击,造成受伤流产的交通事故。原告虽然受伤流产的事实存在,但未构成伤残,所以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项,法院不应支持。
第二种观点:本案中原告被车辆撞击,造成受伤流产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流产的事实存在,虽未构成伤残,但原告流产给予原告及近亲属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所以原告请求精神慰抚金项应予支持。
两个特点为:
一、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并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在:(一)误工费的处理。原告治愈出院,但需要一定的休息期限,原告要求为90日,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未司法鉴定为由仅仅愿意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误工损失,双方分歧较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其出院后需要一定时间的休息,原告休息期限虽未鉴定,故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9.11之规定其误工期限为60天;(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原告以流产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精神痛苦为由,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只有构成伤残才产生精神抚慰金,因原告无证据证明造成伤残,故不同意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而流产,使其作为准母亲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受到侵害,致其精神造成重大损害,对其心灵的创伤是长久而难以愈合的,因此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可获支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宜。
二、耐心调解,正确判决,当事人服判,并主动履行义务,化解纠纷。表现在:(一)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核准原告的损失。依照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核准原告的损失,原告无法提供证据的,从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和履行能力为角度考虑,合理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酌情支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达到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统一;(二)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以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为依据,确定赔偿义务人;使肇事车辆车主认可其在交警部门主持下支付给原告的5000元钱视为补偿原告的损失而非赔偿。(项城市法院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