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双方同等责任,保险公司仍需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更新时间: 2020-04-15 10:35 热度: 432°
案情介绍:
某公司为其名下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车损险、不计免赔险。保险条款第26条以加黑体字载明: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2014年10月,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定损确定了车损情况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仅同意支付50%车损费用,双方发生争议。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该公司车损理赔款。
案件评析:
该公司为涉案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的车辆损失属于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保险条款中关于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付责任的约定,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按责任比例赔付实际上是将适用于责任保险的按责赔付条款嫁接到了车损险中,不符合损失保险的特点,不利于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应认定为无效。
相关法规:
我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而被告保险公司与原告方签订的为格式条款合同,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明显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充分获得保险赔付的权利,因此该条款也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