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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致伤致残,能否主张误工费?

  【案情】

  赵某原系林业局退休工人,2015年9月赵某骑电动车沿通北林业局西大直街向右拐回家,王某驾驶本人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右侧超车,与赵某的电动车右把手相挂,致赵某电动车倒地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受伤后先后住院治疗了60余天后回家治疗。治疗期间,赵某经法医鉴定为: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伤后休息180天。2015年11月,赵某向法院起诉王某及保险公司,要求王某赔偿误工费等损失3万余元,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和保险公司对原告所诉请的医疗费、法医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均无异议,但对原告所提出的误工费被告王某和保险公司均认为不应赔偿,理由是原告是退休人员,有退休工资,治疗和休息期间所享有的退休工资没有减少,因此认为该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致伤致残,能否主张误工费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的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而本案中赵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退休后从事其他有偿劳动,仍有收入的情况下,而其退休工资并未因此次交通事故减少,因此其误工费损失的请求不应支持。

  【评析】

  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损失角度设计的,其并不以年龄进行限制。

  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计算的,是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失,因此,也属于具体损失。实际生活中,退休人员退休后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从而取得退休费用以外其他收入并非个别现象。因此,退休后可否主张误工费,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又到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的,可以就实际损失主张误工费;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没有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则不能主张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