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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海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赔偿所需材料

  一、2015年青海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23416.00元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7204.37元

  二、2015年青海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支出相关数据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9200.65元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566.49元

  以上数据来源于2015年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三、交通事故赔偿所需资料

  发生交通事故理赔纠纷时,索要交通事故赔偿立案需准备以下资料:

  (一)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原告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关关系的证明。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二)交通事故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2、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

  3、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1、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诉讼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事故等证明材料

  2、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伤残重新评定书。

  3、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4、财务受损的,提交财务损失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5、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