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州省交通事故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资料,现将2015年度贵州省国民经济统计数据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部分项目标准公布如下。2016年5月1日后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该数据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79.64(元)年/人;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386.87(元)年/人;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914.2(元)年/人;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6644.93(元)年/人;
五、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参照当地机关出差补助标准执行;
六、2014年我省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42114(元)年/人;
采矿业:50830(元)年/人;
制造业:48127(元)年/人;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73030(元)年/人;
建筑业:44922(元)年/人;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0222(元)年/人;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6047(元)年/人;
批发与零售业:51500(元)年/人;
住宿和餐饮业:34017(元)年/人;
金融业:125750(元)年/人;
房地产业:45334(元)年/人;
租赁与商务服务业:46583(元)年/人;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58753(元)年/人;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4248(元)年/人;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5656(元)年/人;
教育:54966(元)年/人;
卫生和社会工作:61597(元)年/人;
文化、体育与娱乐业:50017(元)年/人;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54043(元)年/人;
以上数据来源于2015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