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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赔偿权利人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赔偿权利人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受到事故直接伤害或造成损失的受害人;一类是间接地受到伤害或造成损失的其他个人或团体。

  一、受害人自身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解释》中所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受害人被确定为无民事权利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但是其依然被视为赔偿权利人,只是在获得赔偿的过程中由其法定的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索赔权利。

  二、受害人以外的人

  1、死亡受害人近亲属

  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领域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

  《解释》第1条把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列为赔偿权利人,意在使得其可依法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赔偿。

  3、为无亲属受害人支付医疗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必要的费用的个人或组织

  当受害人无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明的时候,为受害人支付了合理的医疗费、护理费、死者丧葬费等必要费用的人或组织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申请相关赔偿。

  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特定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向侵权人索赔。例如《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47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代为保存死亡赔偿金数额。而且如果其垫付了相关医疗、丧葬费用的,依然可以以交通事故为由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