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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出事故,车主未必担责!

  出借车辆发生事故,出借车辆的车主是否承担责任?如果承担责任,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并非出借车辆发生事故,车主就必然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车主在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不存在过错,也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哪些情况应当认定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即车主出借车辆在符合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最终发生事故,就属于存在过错,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车主不符合以上四种规定的情形,则无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