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3年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012年1月27号,郑先生驾驶自己的轿车载着朋友小兰和阿良出门,却不幸与一辆公交车发生了碰撞,事故导致小兰和阿良不同程度受伤以及两车损坏。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公交车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郑先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本次事故中,小兰由于牙齿受伤比较严重,断断续续一直在治疗,直至2015年7月份才最终确定了赔偿金额。经过协商,郑先生承担了受伤人员近7000元的医疗费及两车修理费6000多元。但是,当郑先生拿相关材料到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2012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并且公司的报案系统里没有这一事故的报案记录。明明买了保险,却不能理赔,这保险不是白买了,郑先生很不甘心,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赔偿。法院审理后,认定该案没有过诉讼时效,判令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保险理赔时效起算日,应当从哪天开始计算?是不是就是事故发生日?对此,银河律师事务所的郑俊华律师认为,保险理赔时效的起算日,不是事故的发生日,而是从被保险人各项损失确定之日开始计算。就本案来讲,虽然交通事故发生在2012年,但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当从2015年7月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保险公司拒赔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12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而法院最终认定这起案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这是为什么?对此,银河律师事务所的孙国屹律师解释说,虽然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12年,但直至2015年7月份才最终确定了事故中的各项损失,此时为诉讼时效计算日。郑先生持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拒赔之日又是诉讼时效中断之日,诉讼时效从保险公司拒赔之日重新计算。保险公司拒赔后,郑先生随即起诉,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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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遇到交通纠纷,投保方如何维权?维权时,该注意哪些问题?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涉及保险公司赔偿的问题,从法律关系上来讲,应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车主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此为保险合同关系下的赔偿责任,主要依据保险法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二是受害人向作为机动车车主的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此为侵权责任关系下的损害赔偿,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那么,所谓“投保方如何维权”是指前一种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维权,通常是先通过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向保险公司申报损失并要求赔偿,若保险公司拒赔或部分拒赔,可就未获得的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无论是申报损失还是通过诉讼索赔,都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注意保留证据、收集相关资料,比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确认损害事实发生的基本证据,再比如“评估公司的公估报告及维修中心的维修费发票等”是确定损失金额的关键证据。2、注意及时索赔以及保险条款中关于索赔程序的约定。虽然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在定损之后,但为便于权利的顺利主张和尽到谨慎的通知义务,建议投保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与保险公司协商评估定损及维修事宜,以便于事后索赔。3、客观判断保险公司拒赔的合理性。主要判断其所依据的保险条款是否存在无效的可能以及是否适用该条款,当然若无法准确判断,可向律师咨询或由法院判定。4、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不得放弃对实际侵权人索赔的权利,这是保险公司理赔的重要因素之一。若放弃向实际侵权人索赔的权利,则导致保险公司理赔后无法向实际侵权人追偿,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总之,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需要厘清法律关系,紧紧围绕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