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度湖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6年湖南省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38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993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501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691元。
3、职工年平均工资:53889元。
4、农、林、牧、渔业:31191元。
5、采矿业:43045元。
6、制造业:51639元。
7、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61198元。
8、建筑业:44081元。
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1377元。
10、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9075元。
11、批发和零售业:46667元。
12、住宿和餐饮业:34654元。
13、金融业:110638元。
14、房地产业:49956元。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4755元。
16、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57439元。
17、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8235元。
18、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2494元。
19、教育:54595元。
20、卫生和社会工作:70720元。
21、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4992元。
22、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9071元。
23、住宿费:一般地区凭票支付
24、伙食补助费:湖南省100元/人·天
说明:
以上第1、2、3项是湖南省统计部门发布的2015年度的统计调查数据。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丧葬费按第3项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22项计算。
附:2016-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方法(适应于交通事故、雇员受害等)
一、、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状况)
1.误工时间:
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的全休时间。出院后仍需休息,不能工作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出院后的误工时间。受害人构成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司法鉴定)前一天。
2.收入状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护理费(护理时间×收入状况×护理人数)
1.鉴定意见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2.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等证据证明)。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实践就中一般参照误工费计算。
3.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
四、医疗费以正式票据为凭。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100元/人•天)。
六、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湖南省一般为20—30元/天)。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一般要求配置国产普通型,根据辅助器具的使用寿命,按照我国人口平均寿命计算,计算到71岁。
八、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指1级伤残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依此类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城镇户口)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户口)标准。
九、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20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上年度省统计公报为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十一、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精神抚慰金。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精神抚慰金的统一标准,各地法院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湖南省一般为一个伤残等级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