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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如何进行救济呢?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的“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如果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书不服,是否可以进行救济?如果可以救济,则如何进行救济?

  一、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如何进行救济呢?

  1、行政救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接到的3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但只可以复核一次。

  2、司法救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事故认定书只是交警部门做出的一份关于交通事故调查方面的证据。如有证据证明事故事故认定书不妥的,可在法院诉讼时提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事故认定书确有不妥,将不会采信事故认定书。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部交管局16项便民措施第14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