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驾驶证过期为由不进行赔付合理吗?
案件回放
2015年8月12日,吴某驾驶小车在沪昆高速某路段行驶时,遇前车坠落一障碍物,避让不及,造成碰撞至车辆受损。
省高速交警现场勘查后,因无法查明障碍物为何车坠落,认定吴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损失。
事故车经维修后,确定损失为33523元。之后,吴某凭相关证据及票据向车辆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被拒绝。保险公司表示,发生事故时,吴某的驾驶证已过期,虽然保险还没过期,根据合约规定,公司也将不予理赔。
驾驶证有效期之争
原来,吴某驾车发生事故的时间是2015年8月12日,但他的驾驶证有效期是到2015年7月24日,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已经过期了,而他与车辆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保险人免责”,保险公司由此认为,在此次事故中,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理赔责任。
可吴某却对“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保险人免责”的意思解释另有看法。他认为,自己的驾驶证当年7月14日过期后,已于当年9月份重新办理了有效期为2015年7月24日至2025年7月24日的驾驶证。“这证明,事故发生的2015年8月12日,自己的驾驶证尚在有效期内!”
通过年审,有效期可重续
荷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
然而,本案中,原告的驾驶证应在2015年7月24日之前换证,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2015年8月12日,原告所持的驾驶证尽管超过了年审日期,但逾期尚不足一年,未被吊销,原告在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后换取了新证,且新证上载明有效期2015年7月24日至2015年7月24日,含事故发生日期,故可以证明,事故发生时,吴某的驾驶证尚在有效期内,其有效期不以逾期补办为转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需赔偿吴某335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