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会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吗?
[案例]
2013年4月15日晚,原告程某驾驶的赣GA7435号小汽车在306省道93KM处与被告李某驾驶的赣AZ8768号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经过现场查勘并对原、被告作出相关调查笔录后依法作出了原告违反安全行驶的相关规定;被告违反关于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的相关规定,原、被告负此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原、被告亦未就该份事故认定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复议。双方因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故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关于被告在事故发生时酒驾的证据,以此证明被告应当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被告质证及认证,对于原告提交的关于被告酒驾的该份证据,法院予以采纳。
[分歧]
原告提交被告酒驾的相关证据后,法院是否可以不直接采纳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而自行对原、被告所负责任进行重新划分。对于该问题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重新对原、被告所负责任作出重新划分。因为交警部门亦属于国家部门,其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依法对原、被告所负责任作出重新划分。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如果事故责任划分出现错误,那么会影响到后期的判决。另外,我国法律亦未规定法院必须采纳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
[管析]
对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虽然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可从相关法律规定上对此进行分析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从最高院民一庭审判业务意见中可以看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一般应当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认定,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该认定书存在明显错误。
2004年《道路安全法》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表述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将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纳入民事证据范畴的意见倾向。在司法实务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被当事人作为重要的民事证据向法院提供。因此,笔者认为,尽管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重要的民事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高,但其仍未脱离民事证据的范畴。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认定书存在错误和不合理之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以采纳。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当事人责任的划分不等同于法院对原、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划分。就本案来说,法院可以不采纳该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而依据原、被告在此次事故中过错程度来认定原、被告所负的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