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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受诉法院的确定

  众所周知,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由此可见,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肇事人、车主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提醒】

  受害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尽量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诉讼。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便于及时查明事实真相、调取相关证据,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如果受害人认为选择肇事人、车主或保险公司所在地作为受诉法院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查封肇事车辆、通知被告、调取相关证据)的话,也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受诉法院。

  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应标准计算,以实现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