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种不赔偿理由法律如何规定? 四大误区需提防
交通肇事以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难免会遭遇保险公司的“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擅自转院不能赔偿;医保报销不可重复赔偿;自行购药用药当然不赔偿”。这n种不赔偿理由对吗?法律究竟是怎样规定的?下面案例告诉我们,4大误区需提防。
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
【案例】郑大爷被王某驾驶的货车撞伤后治疗18天,共支付医疗费13866.11元。保险公司认为,其与王某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有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人身伤亡赔偿金额的权利,该条款是双方依法达成的合意,并未违反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有效条款,而郑大爷用药中包含非医保用药5000余元,非医保用药虽不是说明药物全部为不合理、不必要,但不应由保险人承担不在医保范围内的用药。
【说法】我国法律并未有“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之规定。保险合同涉及的不仅仅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民法、合同法基本原理,非经第三人同意,合同双方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作出限制。该格式合同涉及的赔付对象是不特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而受害人并没有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让受害人接受该条款有失公平。此外,受害人在医院治疗,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用药,受害人和投保人均无法掌控,若保险公司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受害人非医保用药费用属于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疗开支,则应全额承担包括非医保用药在内的赔偿责任。
擅自转院不予赔偿?
【案例】谢女士被闫某的货车撞伤,在区医院住院治疗半月后,自行转院到市中心医院治疗11天。事后,保险公司提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伤者擅自转院费用由伤者自担。
【说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早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而作废。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只要经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患者作为消费者有选择权。更何况《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对未经原治疗医院同意并经公安机关准许的伤者擅自转院治疗的情况,不区分实际情况,一律不予赔偿,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平原则相悖。
医保报销,不能重复赔偿?
【案例】马女士过马路时被刘大勇的四轮机动车撞伤。通过医保报销医疗费13700余元。事后保险公司提出,马女士经医保报销的医疗费要扣除,其不应得到“双赔偿”。
【说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我国现行法律是否有禁止受害人向医保部门报销后再向侵权人行使医疗费的赔付请求权,与侵权人无关。因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也没有理由因受害人向医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而予以减轻。
自行购药、用药,保险公司当然不赔?
【案例】张老伯被赵小姐的轿车撞伤后,住院治疗32天,出院时的医嘱为:可视病情理疗、适当用中药,两个月后复查。张老伯出院后因理疗及在药店购买中成药费用3200余元。整个治疗结束后,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时,保险公司提出,张老伯理疗、中药费并非发生在医院,属于自行购药、用药性质,不应在赔偿之内。
【说法】依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规定:“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患者作为医疗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并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因此,受害人(患者)根据需要,符合要求地自购药品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是合法的治疗行为。更何况,张老伯自行购药有出院时医嘱为证。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若对张老伯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应全额承担包括自行购药、用药在内的全额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