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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责就不能认定工伤?

  【案件简介】

  某机械厂职工邓某驾驶该厂的货车送货至外地,在返回工厂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邓某身受重伤。

  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邓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不久,邓某亲属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

  【权威评析】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困惑: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负主要责任能否认定为工伤?对此,有人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认为,只有伤者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有失公允。

  遇到职工就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伤害申报工伤的,首先应区分事故是在什么情境下发生的,这是最关键的一条。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分析。

  第一,如果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来衡量。这种情况下,职工只有在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受伤才可以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或职工申报此类工伤时,应当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二,如果该职工在单位从事驾驶员工作,在用人单位安排下驾驶单位的车辆执行工作任务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驾驶员受伤的,无论驾驶员本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都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来衡量。这一情境下的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补偿原则,员工如因疏忽受伤,即使是违反企业的操作规程或行为,对负伤、致残、死亡负有责任或过错,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本案例中的职工邓某驾驶用人单位的车辆执行用人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在此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三,如果职工不是驾驶员,但是在执行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无论该职工在事故中负主责还是次责,同样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鉴于上述情况,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除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非本人主要责任外,其他受伤情形不应当考虑受伤害职工的责任问题。实践中应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事故的发生是否与伤者工作职责或任务有关,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等。

  当然,也有例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因此,以上三种情况中,发生交通事故时职工有故意违法等行为的,无论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责还是非主责,均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