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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二则

  【案例一】

  2016年6月2日16时18分,宋保杰(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241988****0315,准驾车型:C1,住址:祥符区陈留镇十里铺村十三组),驾驶豫BS6011小型普通客车,沿开封县县府南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县府南街南段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宋保杰慌乱之中错把油门当刹车,又撞上了另外三辆电动车,最后撞上路边灯杆。事故造成其中一名电动车驾驶员当场死亡,其余三名电动车驾驶员不同程度受伤。经祥符区交警大队事故股民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宋宝杰因未按规定避让、车辆操作不当和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件已移交到案侦部门,宋保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案例二】

  6月12日21时35分,蔡明鑫(男,汉族,1987年10月05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041987****5030,准驾车型:C1,住址:开封市鼓楼区向阳路缝纫1号楼307号),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豫BY0513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撞上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李某某(女)。事故发生后,蔡明鑫驾车逃逸。受害人李某某倒地后,又被行驶过来的李超(男,汉族,1985年0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241985****0038,准驾车型:A2,住址:河南省开封县城关镇祥符大道352号),驾驶的豫B13140号轿车再次碰撞,李超也驾车逃逸。事故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蔡明鑫和李超分别于事故发生后和次日投案。经柳园口交管巡防大队事故民警调查,蔡明鑫和李超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没有报警反而驾车逃逸,且蔡明鑫醉酒驾驶机动车。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件已移交到案侦部门,两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