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从哪几个方面保护现场?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如何现场保护
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应当提高现场保护意识,为交警部门准确、客观、及时认定交通事故,也为今后调解、鉴定或理赔打下坚实的基础,既是保护自己,也是保护他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结合立法规定,当事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1、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原则上不要移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品,并要劝阻围观群众进入现场。对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应该用塑料布、苫布、苇席等可能得到的东西加以遮盖。然后,根据勘查需要,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在现场保护范围可采取立标志、牵绳索、撒石灰、立石块等方式划定保护警戒线,并由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改变、破坏现场任何物品、尸体和痕迹。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立即停车,并对现场采取保护措施。保护现场就是尽量不要改变现场在事故发生时的原始状态,以便于交警部门勘查现场、提取证据、分析事故发生经过,为正确判断事故发生原因、分清事故当事人责任打下基础。
2、抢救受伤人员
现场有人员受伤的,当事人应立即对受伤严重、流血不止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迅速送往附近医院。在救护受伤人员时尽量不要破坏现场,有条件的应由非肇事车辆送伤员去医院,以保证肇事车辆的原始状态不被改变。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对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印痕、撕裂口,要进行保护。
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和疏导交通的需要而移动受伤人员、尸体、车辆和物品,应先用石灰和粉笔等记录下他们的原始位置、方向、姿态,保护好他们身上和物品上的痕迹、附着物。有条件的还可采用拍照和录像等方法。
3、立即报警,严防事故的再次发生
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赶快拨打122交通报警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前来处理。
发生事故后,要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关灯,并在来车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标志,以免其他车辆再次碰撞。对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现场,要禁止烟火,以免造成火灾,扩大事故后果。
可以说,交通事故现场是最有利的证据,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乘车人,无论是过往车辆还是行人,都应当协助交警部门自觉保护交通事故现场,以免因现场保护不力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或发生再次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什么要及时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是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如果现场遭到破坏,致使交警部门无法查明事故成因,只能作出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有报警条件,没有报警或者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现场遭到破坏,重要证据毁损、灭失,将承担由此给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对于没有过错或者过错较小的机动车驾驶人来说,及时报警是对自己的有利保护。如果情势危急,无法报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委托过往车辆或行人保护现场,或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后立即返回事故现场,并及时报警,协助交警部门及时查明事故成因并作出客观、公正的交通责任认定,以免使自己承担不应有的责任,甚至刑事处罚。
三、交通事故发生中狗撞人应如何处理
内乡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狗撞人案件,因当时没有报警,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在判决书中写道,汪某对饲养的家犬管理不善,使其在公路上乱跑,与郭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郭某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而驾驶摩托车的郭某与横穿公路的狗相比,“灵性”更大,无论在判断、减速、制动、回避危险、控制能力,还是在质量、硬度、大小等方面都明显优于后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机动车、非机动车与动物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近年来时候发生,由于一方主体的特殊性,已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一般来说,机动车驾驶人与动物相撞或为了避让动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报警,协助交警部门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成因,作出准确、客观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将“肇事”动物予以留存,以便寻找该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减少自己由此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和护理费等,甚至以后可能由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在确定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后,与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交通事故发生后怎样进行“私了”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俗称“私了”,只适用轻微交通事故。北京市规定的轻微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一)“私了”的过程
1、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在第一时间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2、驾驶人下车相互记下车牌号和联系方式,检查事故具体情况,并互相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不能挪车,应立即报警,将伤者妥善送往医院,并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A车辆不能移动;
B人员受伤,且非轻微伤;
C车辆无号牌;
D驾驶人无驾驶证;
E驾驶人饮酒。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标划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报警,等候交警处理:
A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
B无检验合格标志;
C无交强险标志;
D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
E一方逃逸。
4、其他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事故的地点,与对方共同协商事故责任。
5、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报案,记录完整的报案号,共同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没有协议书的,可以以书面形式记录事故双方信息。
(二)交强险的处理
双方车辆均在本市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当事人应相互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自行确定赔偿责任,并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各执一份。
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无责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也应向其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为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查勘报告、估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材料。具体为:第一,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双方保险公司依据查勘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估损单,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第二,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内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