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摩托车致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被告人黄某驾驶无牌摩托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致使摩托车前部与时速为55km/h(该路段限速60km/h)的小型普通汽车相撞。相撞后,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汽车往前行驶16米,将行走的二人撞倒停下,造成二人当场死亡、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离开了现场,张某拔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事后经调查,黄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与张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不服,申请复核。经复核,撤销了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重新认定。后经重新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何某、陈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问题一:黄某驾驶无牌摩托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而撞上行人导致其死亡。那么张某的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律师解答:本案的案件事实可以简单概括为多车相撞致行人死亡,黄某的行为违法之处是很明显的,驾驶无牌车辆、违反避让规则、无证驾驶,其应承担事故责任。而对于张某,一方面其55km/h的车速虽然未超过路段限速,但从案件事实来看,毕竟是驶过路口,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减速鸣笛,没有做到这些也是造成其撞车后制动距离较长撞倒行人的原因,因此张某是存在过错的。另一方面,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只要行人不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机动车一方就要承担事故责任。当然本案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黄某的违法行为,与黄某应承担的责任相比,张某承担次要责任还是合理的。
问题二:黄某离开了现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律师解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客观上简单说肇事者要有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当然这种行为是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几种特定的情形基础之上,包括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等等情形,主观上要求肇事者至少明确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为了逃避救助义务或者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黄某在明确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有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并且存在法律规定的明知机动车无车牌而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因此只要他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就应当认定为肇事逃逸。
编后话:
行为人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的机动车未经登记便上路行驶,被他人违法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并不因其驾驶的机动车未登记或无驾驶证而必然要对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依据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