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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获赔后二次手术,可否主张误工费

  【案情简述】

  2010年9月,吴某驾驶轿车将李某撞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吴某负全责,李某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吴某赔偿完毕,2011年10月,李某前往医院进行左踝关节二次手术,同年11月5日出院。出院诊断证明书载明原告需全休一个月;;2012年12月17日的诊断证明书载明原告需休息二周。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及误工费。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因事故受伤后被告已向其支付了残疾赔偿金,原告因此次事故导致的二次手术及休息期间能否再主张误工费?

  小编认为原告此前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被告吴某也就其伤残指数向原告支付了伤残赔偿金。但原告所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并不能包含其今后所有的可预期收入,二者的赔偿内容不同,不能用残疾赔偿金来替代二次住院期间的误工损失。故本案原告在第一次诉讼中虽然获赔了残疾赔偿金,但因二次手术产生的误工损失客观存在,应当予以支持。

  二次手术及休息期间误工费如何计算?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另外,伤残赔偿金与二次手术的误工费之间又存在一定交叉,原告在二次手术治疗期间,因病休而无法取得的可预期收入中未经残疾赔偿金补偿的部分,应作为原告合理的损失,由被告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