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及赔偿责任的免责情形
现在基本上每天都会有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交通事故在法律这个层次上面的概率到底是什么呢?就拿驾车在道路上面故意的将他人撞伤,到底这个是不是我们上面所讲的交通事故,甲车在正常行驶的同时乙车违反道路的交通安全法则突然的横穿马路,甲车为了能够躲避乙车进行紧急制动导致车辆上面的人员受伤,两车没有实质上面的接触,这个又到底是不是我们讲的交通事故呢?
其实从法律的层次上面来讲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要有车辆。
这里的车辆,是指陆上机动车辆,包括各种轿车、卡车、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装载车、摩托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及拖拉机,但火车、有轨电车、缆车等不包括在内。这一特点不同于德国对有轨电车以时速为标准区别对待的规定,也不同于日本排除靠架线运行的无轨电车的规定。如属非机动车辆在道路上造成交通事故,如自行车之间、自行车撞伤行人等都不属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事故发生的地点应该在道路上面。
这里的道路,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路,而是专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即通常所说的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乡村可供机动车通行的便道、机耕道、通向单位或单位内部停车场的叉道、单位内部有公共使用性质的通道也包括在内。但单位内部使用的通道和停车场不包括在内。
第三,行为人员的主观意向,要是行为人处于过错或者就是意外。这个过错从民法理论层次上面讲包括过失和故意。
第四,有损害结果。
道路交通事故以给受害人造成损害为必要条件,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范围,在理论与实务上存在不同认识。有学者认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仅限于人身损害,而不包括物件损害,至于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物件损害应依民法通则第106条处理。该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如果对人身损害通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解决,而财产损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想各位都应该知道在前面我举得例子都属于交通事故。第一个案例属于交通事故里面的故意撞人;第二个案例虽然两车没有接触到,但是还是具备上述交通事故的四个基本要素,因此这个也属于交通事故。
上述就是我对道路交通事故基本要素的一点了解。有人说了,交通事故有些是可以不用赔偿的,拿到到底是哪些情形可以免责呢?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具备如下事由,可免除机动车供有人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其一,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造成损害的根本原因,应自己承担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其二,非机动车或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自身损害。高速公路是封闭的机动车高速运行道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如果非机动车或行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与机动车相撞,所受损害应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