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案例:某保险公司承保的挂车在广东省某厂区内卸货时,该挂车的双开门被风吹开,落下的车门致三者受伤,后三者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被保险人长春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29万元。台山市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不受理通知书》,认为出事地点为厂区内部管理路段,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管辖范畴,现作不予受理通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非道路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损失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顾名思义就是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予以赔偿,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在赔偿之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故机动车在厂区发生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则是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被保险机动车是在厂区内发生事故,厂区一般不允许社会车辆进入,具有封闭性的特点,不是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此点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也得到印证。
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不能拒赔。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因此只要非道路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承担是明确的话,那么交强险就应当赔偿损失,这也与交强险的立法的目的是一致的。可见“交强险赔偿”,不区分交通事故发生的场所、地点,在法律意义上的“道路”或“非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承保保险公司均需承担支付保险金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