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存在的问题有很多,本文主要从下面三个角度讨论:
一是单方鉴定失真较多。客观地讲,由法院委托的鉴定比较规范,当事人自行委托而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往往问题较多。有些当事人为了在诉讼中追求高额赔偿,会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做出有利于自己的伤残鉴定。例如,事前找几家鉴定机构沟通比较,选择可能评残等级最高的一家,而不管评定资质和过程是否规范。有的当事人甚至采取贿赂鉴定人的方式,来实现“无残定级”“低残高评”的目的,从而导致鉴定意见失实,甚至出现造假的鉴定。
二是鉴定方法不够规范。一方面,法医临床学检验不精准导致意见失真。例如,少数鉴定人专业不精,检验方法粗糙,不能通过法医临床学检验获得客观结果;对鉴定标准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错误;盲目采信病史中的检查和诊断结果;缺乏对伤病关系、新鲜伤和陈旧伤、变异和损伤的准确鉴别。另一方面,鉴定环节不严谨。如送检材料不全面,受理后又没有进行必要的材料补充,导致过多依赖鉴定人主观检查,造成意见不准确。此外,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过于简单,推理不严谨,容易导致当事人不信任。
三是鉴定时机把握不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以及司法鉴定规范的要求,鉴定时机一般以受伤之日起3至6个月后为宜。但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不同鉴定人对于被鉴定人是否已经达到临床治疗终结的认定差异,通常表现为评价时机提前。实际上,过早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容易把暂时性功能丧失误认定为长期性残疾。另外,由于办案审限的限制,承办法官往往会催促鉴定机构在短时间内提供鉴定意见,这也与法医临床学、伤残鉴定应掌握的时间间隔和鉴定时机产生一定冲突。
那么,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存在的问题,我们要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比较合适呢?
1、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比较合适?
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受伤后满三个月可以做伤残鉴定,受害人也最好能在三个月期满的同时做鉴定。原因是有些病情,本来可以鉴定上伤残的,恢复的时间太长,鉴定的时候就鉴定不上伤残了,这样就失去了本来应该得到的赔偿。
2、如何选择伤残鉴定机构?
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来讲,伤残鉴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赔偿的数额,而且伤残鉴定只能做一次,有的当事人自行委托了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鉴定出来没有伤残。这样基本上就得不到赔偿。因此,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最好是在委托律师后,由专业的律师为其选择伤残鉴定机构鉴定。
3、做伤残鉴定时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时,鉴定机构的法医需要对病人恢复情况进行检查,所以受害人做鉴定时要亲自到鉴定机构。
做伤残鉴定需要以下四份材料:
(1)交警队出具的《伤残评定登记表》(委托书);
(2)医院病历;
(3)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或者叫出院小结);
(4)CT片,X线报告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