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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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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先生:这个月一天晚上,我驾车回家,当车行驶至我家小区附近时,突遇李某横穿马路跑入机动车道,我立马紧急刹车,但由于事出突然,双方距离太近,对方被车撞倒,送入医院治疗共花去5万多元。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后,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我觉得很冤,能不能起诉公安交警部门,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律师答复

  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证据采集、技术鉴定等活动后形成的一种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形成的原因、双方责任分担鉴定总结的结论,是处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的依据,并不具有处分、创设权利义务的性质,不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种非行政行为。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故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的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所以,你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不会受理的。

  那么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的“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

  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救济途径有以下三种:

  第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但在实践操作中,很少会发生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

  其次,对上述调解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须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来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不当之处,由法庭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再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第三,通过信访程序维权,但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司法程序进行完毕后,才可以启动信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