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意外事故致乘客死亡的认定
问:我是一名公交车司机,上个月23号,我上班驾车驶离站台时不小心将一名还未上车的乘客挂到后身亡,我当时绝非故意,又是上班,现在交警认定我全责,我自己要赔偿吗,请问会判刑吗?
答:据你所述,你上班期间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一人,你负主要责任,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公司和你个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但一般可以通过保险途径赔偿。如你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亡者,并主动报案,如实陈述事实经过,积极赔偿,取得家属谅解,就能够争取缓刑。
一、交通肇事罪的刑法规定
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还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肇事罪的办理程序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和《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交通肇事罪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侦查,这也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侦破的惟一一项刑事案件。由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少,很多交通事故民警接触刑事案件的机会就少,办理刑事案件的机会就更少;因此一旦遇到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就不愿办理、害怕办理,对办理刑事案件有畏难情绪。为此,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程序和具体方法做如下论述,希望能在平常的工作中对办案民警有所帮助。
1、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
对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一定要快速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迅速抢救伤者,控制肇事者,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寻找目击证人,勘查事故现场,对肇事逃逸的要及时布置警力进行堵截。进行现场勘查时一定要及时迅速、全面细致。对现场的证据一定要及时提取,依法提取,妥善保管。对需要检验、鉴定的要及时进行检验、鉴定。
2、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它对能否构成刑事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及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据(鉴定结论),它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集中体现,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勘查、调查后做出的专业性很强的科学结论,它只是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不是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决定,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正当权利的依据。
3、立案、破案
对经过调查的交通肇事案,符合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且归自己管辖的,应当立即转为刑事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报经上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立案后,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的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