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转让未过户的法律风险
一、机动车转让应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法律规定机动车转让应办理变更登记,那么由谁来办理变更手续呢,《道交法实施条例》中申请变更的“当事人”并没有具体规定是出卖方还是买受方,这里的“当事人”应包括转让人和受让人,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可以提出变更申请,具体由哪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可以约定在车辆转让合同里,实践中车辆一般在二手车交易公司进行买卖,一般情况下二手车交易公司承担了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义务。
二、机动车转让未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转让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违章、违规由谁来承担?由原车主还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承担?《侵权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转让后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转让后发生的违章、违规一般在转让合同里约定转让前由转让人承担,转让后由受让人承担。
三、机动转让对保险责任的影响
《侵权法》第五十条规定,机动车转让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如果损害超过了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会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呢?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一般规定车辆所有权发生变更应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保单,未申请变更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超过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实际使用人无力承担赔偿,保险公司也拒赔,那么受害人的权利将得不到合理保护。这也是车辆转让未过户的一大安全隐患。
四、法律风险防范
车辆转让未过户存在的风险主要有:其一,行使证车主存在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其二,商业险拒赔的法律风险;其三,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得不到合理赔偿的风险。
这里主要是转让人的法律风险,转让后未过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作为第三人往往会将行驶证车主一并列为被告,转让方在引用侵权法第五十条进行抗辩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车辆转让合同就是非常关键的证据,因此在签订合同和保管合同方面应加以重视。合同如果是和二手车交易公司签订,那么应加盖公章,要求对方提供主体资料,如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合同由公司员工代表签订的应要求提供相应的授权书。如果合同与个人签订的应要求受让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等主体资料。
二手车在交易过程中一般会发生多次转让,行使证车主只与第一次转让的受让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如果在转让后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因举证不能或其他原因而承担了赔偿责任,行使证车主还是可以根据转让合同向受让人进行追偿。因此转让人在签订车辆转让合同时对受让人的主体审查是非常重要的,但最重要的还要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变更登记是受让方的责任也应及时督促受让方办理变更登记。
(作者:胡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