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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事故“私了”后又感觉不公平可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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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谓“私了”

  轻微交通事故“私了”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各方不报警也不通知保险公司或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但并没有通过保险理赔程序赔付对方的情况下,事故责任各方当场达成赔偿协议快速了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方式。

  哪些情况不能“私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7、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8、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私了”后哪些情况可以反悔

  “私了”后又反悔的情况在实践中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达成赔偿协议后又出现新的损失而反悔;

  二是达成协议后一方立马就反悔;

  三是达成协议后一方迟迟不履行协议。

  无论是通过交警调解还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私了协议,其实在法律上来说都可以反悔,反悔后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支持诉求。签订“私了”协议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一是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应当真实;三是内容不违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若符合以上三种情形,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私了”协议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当受法律保护,反之则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无法律效力的行为当事人当然可以反悔,对于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反悔或已经履行“私了”协议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因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因履行终了而消灭,如无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将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调解协议具有可撤销情形或者无效情形的除外。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重大误解如何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且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一般这种情况,法院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另一种情况,当事人在签协议时,由于医院技术水平条件等因素,导致未发现一些损害扩大的事项。显失公平如何理解?显失公平的立法目的不是为了免除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交易风险,而是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益。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没有规定显失公平的具体标准或限度。国外的相关规定则有借鉴意义。《罗马法》中曾有"短少逾半规则",就是说如果买卖价款少于标的物价值一半时,出卖人可以解除契约,返还价金而请求返还标的物。《法国民法典》第1674条规定:如果出卖人因低价而受损失超过不动产价金7/12的,有权取消买卖。综上所述,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达成的协议原则上不能反悔的,除非符合《合同法》第54条规定规定的几种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