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责任险应该归谁所有?
【案情】
江西省定南县某单位的一辆解放牌轻卡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基本险后,又按核定座位数每座投保了20000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附加险种,在保险期限内,驾驶员黄某行驶时与一车相撞,造成车损和驾驶员黄某死亡。该单位对驾驶员黄某的家属进行了抚恤,抚恤金116000元。保险公司也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除对车损进行赔偿外,还对被保险人黄某死亡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规定赔偿了20000元。
事后,驾驶员家属得知保险公司按照驾驶员的死亡,已对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时,即向该单位索要这笔保险赔偿金。该单位以保险费为单位所交和“谁投保谁受益” 的原则为由,拒不支付,驾驶员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定南某单位将保险公司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规定赔付给该单位的保险赔偿金返还给驾驶员家属刘某和黄某。
【争议】
本案对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金应归谁所有,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单位对车上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并且已经对驾驶员家属进行了抚恤,故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金理应归单位享有。第二种意见认为,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单位通过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进行了转嫁,因此该赔偿金应全额支付给驾驶员家属。
【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定南某单位投保的车辆机动险属于财产险的范围,而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车辆机动险的附加险,性质上也属于财产险,根据财产保险中 “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金应属于被告方享有,另外,被告方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原告驾驶员家属进行赔付。二审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由定南某公司给付驾驶员家属经济补助费5000元。
【分析】
该案引发的一个法律问题值得人深思,即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金的所有权权属应归谁享有?
一审法院把车上人员责任险划归为财产保险,按照保险的原则,所以判决认为应归投保单位所有。二审法院通过调解,最终归谁还是没有明确。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保险赔偿金应归驾驶员家属享有。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条款来进行分析:
首先,从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条款之保险责任规定“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中可以看出,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依法必须负责的。如果该单位未参加保险,也必须支付该笔赔偿金。现在,该单位通过保险的方式,将这种依法必须负责的风险向保险人进行了转嫁,减轻了被保险人的损失。
其次,从保险条款的赔偿处理规定上来看,“车上伤亡人员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这已经说明了本保险所保障的标的虽然不能列出姓名,但确指该保险车辆核定座位上乘坐的特定的人,当然也包括驾驶员,所保障的程度为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以及按“办法”规定的项目、标准和保险合同的规定来计算的。
从两笔赔偿款的性质来进行分析。被告方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了赔付,原告方是否可以同时获得双份赔偿呢?
笔者认为原告方是可以获得双方赔偿的。本案中单位先前给付的116000元,是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驾驶员家属进行的抚恤,在性质上是属于单位对职工的事故抚恤。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金是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对驾驶员家属进行本来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事故赔偿,这种事故赔偿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民事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因此上述两种补偿有着法律性质上的区分:即事故补偿和单位对职工的抚恤。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也不能互相替代。
另外,由于保险标的具体人员的不确定性所决定,在指定座位、特定人的赔偿金的处理上可以援引《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即按遗产继承。综上所述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金应归驾驶员家属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