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赔的保险金额不一定等于车辆价值
案情回顾:
2004年8月的一天,驾驶员杨某驾车在京石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严重。令杨某感到庆幸的是,出险前不到两个月,他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2万元,这样他得到赔付后,很快就可以买一辆新车了。但是保险公司却拒绝按保险金额赔付他的损失,保险公司表示,赔付金额只能限制在车辆实际价值以内,由于他的车已用了好几年,其实际价值按折旧率推算仅为5万元,而维修费用又超过5万元,所以最多只能赔付5万元。
杨某对此心有不甘,他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保险金额赔付他的损失。
在法庭上,杨某主张该车从购买到现在每年都买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一直是新车购置价10.2万元,既然他从未按车辆的现值投过保,为什么到头来要按6万元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保险公司坚持赔付金额不能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有充分依据的,因为保险的宗旨只是保证投保人在出险时将得到适当的补偿,杨某的汽车在出险时价值只有6万元,也就是当时该车对他的利益只有6万元,如果按新车购置价赔偿,则让投保人通过赔付而获利,这违背了保险所具有的补偿功能,也给了投保人钻空子的机会。遂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依法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按照保险公司的通常做法,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因不同方式所确定的保险金额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种按新车价格投保,其赔付限额是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折旧率计算、;第二种按车辆实际价值投保,其赔付限额按实际价值与新车价格的比例确定;第三种保险金额低于新车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或低于实际价值,其赔付限额按保险金额与新车价格的比例确定。
第二、三种的赔付方式被称为“比例赔付”。许多保险公司在具体操作时都要求旧车需按新车价格投保车辆损失险。理由是无论是新车还是旧车在修理时都要更换新零件,即新车和旧车在受损后的修理费用是一样的。
如果按实际价值投保车辆损失险,旧车的保费明显少于新车,而理赔数额却相同,这对新车投保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保险公司要为少缴保费的旧车支付和新车一样多的修理费,同样是不公平的。如果旧车按实际价值投保的话,出险时保险公司将按实际价值与新车价格的比例进行赔付。因此,比较而言,第一种选择在出险时对投保人最有利。
无论投保时保险金额是如何确定的,在保险理赔时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机动车辆发生全损,那么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机动车辆发生全损,那么保险公司将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而当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赔偿金计算变得非常专业与复杂。如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达到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如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修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