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车和挂车都出险怎么理赔?
【理赔文件】
《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详见:2006年6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产险部函[2006]78号)第二章:理赔实务规程第四节:赔偿处理第三条:赔款计算第(二)项第5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08年1月30日下发的《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08]54号)对此未作修正。特此说明!)
【内容摘要】
“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和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条文主旨】
一、主车与挂车均投保了交强险,受害人可获得两份交强险赔款;
二、主车与挂车之间责任未分,主、挂车的保险人平摊交强险赔款;
三、主车与挂车的被保险人不同,主、挂车互碰,按互为三者处理。
【适用提示】
举例一:某甲驾驶A主车牵引B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某乙死亡,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A、B均投保了交强险。假设某乙损失为12万元,则某乙可在A、B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获得10万元的保险赔款(即A、B车在各自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5万)。
举例二:某甲驾驶A主车牵引B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某乙死亡,交警认定某乙无事故责任,A、B均投保了交强险。假设某乙损失12万,交警认定A车无事故责任,B车负事故全责,则某乙可获得6万元的交强险赔款(即A在无责任死亡伤残限额内支付1万、B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5万)。假设某乙损失8万,交警认定A车主责,B车次责,则某乙可获得交强险赔款8万元(即A、B车平摊各4万元)。
举例三:某甲驾驶A主车牵引B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主车撞挂车,挂车受损,交警认定A车主责,B车次责,A、B均投保了交强险。假设A、B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则B车被保险人可获得A车的交强险赔偿。
应用难点:
一、《交强险条例》将“被保险人”定义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主、挂车连接使用时的驾驶员必定一致,故本条规定主、挂车互碰,被保险人不同,难以执行。
二、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一般不会对主、挂车的责任予以划分,故主、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一般均需在分项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予以平均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