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车查看事故现场被撞保险怎么赔?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23日1时28分许,汝某驾驶皖KB6519、皖KL430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在大广高速公路上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3068KM+324M处时,撞上稽某驾驶的赣K09773号重型厢式货车右侧尾部(已另案处理)及因发生事故停于高速公路路肩的浙GJ0602号中型厢式货车尾部,导致浙GJ0602号中型厢式货车撞上正下车处理事故的浙GJ0602号中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李某,造成李某死亡、浙GJ0602号中型厢式货车乘车人陈某受伤、皖KB6519、皖KL430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乘车人马某受伤、高速公路路产受损及三辆肇事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汝某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李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停车未设警告标志,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中的次要责任。现死者李某的家属要求浙GJ0602号中型厢式货车的车主义乌安易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同时要求该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意见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系浙GJ0602号中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属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应按车上人员险作理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下车处理事故时已离开浙GJ0602号中型厢式货车,此时他的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浙GJ0602号中型厢式货车外的第三人,保险公司应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来理赔。
第三种意认为,李某作为浙GJ0602号中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未设警告标志存在过错,自己的过错造成自己死亡,相应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第四种意见认为,李某作为浙GJ0602号中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同时又是第三者,两者发生竞合,故车上人员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同时理赔。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以上第二种意见,但认为其理由稍有偏颇。
1、第三者责任险与车上人员险的区别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均统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的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对投保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同乘人员和驾驶员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实践中,车上人员险的保险额往往较低,一般按座位投保,每座为1-5万元不等。而第三者责任险,强制险的保险额为12.2万元;商业险的保额一般为10万-100万元不等,并由投保人选择。所以,对事故受害人身份的认定,直接决定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保险公司理赔的额度。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显然,第三者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条例》对本车人员未明确界定。
2、本案李某在本案事故中是双重身份,即是驾驶员,又是第三者。
第三者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的保险。第三者的范围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来界定。而车上人员应是投保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同乘人员和驾驶员。
本案中,在发生前一次事故时,李某作为浙GJ0602号中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身份承担事故责任毫无异议。而在汝某驾驶皖KB6519、皖KL430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追尾撞上停在高速公路路肩上的浙GJ0602号中型厢式货车时,李某作为浙GJ0602号中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因未设警告标志而承担次要责任。显然,未设警告标志是驾驶员的责任,而非其他乘客的责任,所以李某在后一事故中是有过错的。
另一方面,因李某下车处理前一起事故时,人已离开其驾驶的浙GJ0602号中型厢式货车,此时,李某作为浙GJ0602号中型厢式货车来说,又是第三者。毕竞浙GJ0602号中型厢式货车是被动撞上李某的,即被皖KB6519、皖KL430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的撞击后而撞死了李某。
总而言之,皖KB6519、皖KL430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员汝某和浙GJ0602号中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李某的共同过错,致使第三人的李某死亡,在此李某是驾驶员与第三者是竞合的。
我们不妨假设一下,假设浙GJ0602号中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另有其人张三,而李某纯系车外的第三者。在此前提下,保险公司应在浙GJ0602号中型厢式货车投保的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李某进行理赔,而车上人员险只对张三的损失负责。笔者认为,对李某的理赔不因其具有双重身份而改变。故保险公司还是应该在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李某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