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挂车的“本车人员”?
案情简介:
去年1月7日11时20分,浦东新区某公司驾驶员杨某驾驶一辆沪E牌照轿车,沿华夏东路向东行驶。当行至华夏东路唐陆路口左转弯时,杨某撞上一辆安徽光彩公司的重型半挂车,导致两车受损、半挂车上的货物受损,坐在主车驾驶室里的姜先生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需休息6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3个月。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由杨某承担主要责任,光彩公司的驾驶员胡某承担次要责任,姜先生无责任。
经查,杨某驾驶的轿车向太平保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胡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向人保六安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审法院认为,两家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姜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限额部分,由杨某所在浦东某公司承担70%的责任、胡某所在光彩公司担责30%。经核对,姜先生的各项损失总计21万余元,法院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姜先生7.9万元,浦东某公司赔偿姜先生3.7万余元,光彩公司赔偿姜先生1.5万余元。
然而,承保重型半挂车的人保六安市分公司对这个结论有异议。该公司认为,涉案交通事故造成坐在主车里的姜先生受伤,因挂车与主车是视为一体的,故姜先生也应属于挂车的“本车人员”,因此不应在挂车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姜先生的损失。于是,他们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最后,法院支持了人保六安市分公司的诉请,判决太平保险上海分公司赔偿姜先生12万元,浦东某公司赔偿6.3万余元,光彩公司赔偿2.7万余元。
律师说法:
问:二审法院为何支持了人保六安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答:本案争议点在于姜先生是否属于挂车 “本车人员”。由于机动车的挂车和主车是可以分离的,故法律规定机动车的挂车与主车应当分别投保交强险,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机动车之外受害人的利益。因为挂车本身不具有机动力,必须与主车相连接才能行驶,因此在行驶中机动车主车与挂车事实上仍为一辆车。主车的乘车人员因交通事故受伤,理应属于挂车的“本车人员”,故挂车的交强险不能赔偿主车乘车人员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