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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买交强险出事故怎么赔?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09年,张某驾驶王某名下的机动车与刘某驾驶的闫某名下的机动车相撞,致刘某车损人伤,交警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庭审中,王某拒绝提供投保交强险凭证。刘某人身损害部分: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3万余元,闫某财产损失:车辆维修费、鉴定费4万余元。

  争议焦点:

  1、周某损失由谁负担?

  2、陈某损失由谁负担?

  【裁判要点】

  1、出借人责任。

  出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2、未投保责任。

  王某将车辆借给张某使用无证据证明有其他明显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交强险是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保障受害人的损失能得以及时填补。本案中,张某、王某在庭审中不提供车辆投保交强险的具体情况,使刘某、闫某的损失不能及时得到交强险保险赔偿,故王某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的损失,再按责任比例由车辆使用人张某予以赔偿。按照交强险保险条款的规定,王某应赔偿刘某全部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3万余元,同时应赔偿闫某财产损失2000元。对超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部分的车辆维修费、鉴定费,由张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