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案例:小王现年50岁被小张的车辆受伤,事故发生为2015年1月1日,出院为1月31日,小王被鉴定机构三级伤残,护理依赖为大部分护理依赖,鉴定日期是2015年7月1日。那么小王的护理费该如何计算呢?
先看看《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护理费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在实践中根据伤者的病情可以划分为:住院期间、护理期限、护理依赖,且看三个不同的计算方式。
一、住院期间护理费:护理费=住院天数*护理人员收入。具体为31天*80元/天=2430元。暂定护理人数按照一个人计算。住院期间一般是指从入院到出院的期间。
二、护理期限:出院之后至鉴定之前的日期*护理人员收入=护理费。 具体为:150天*80元/天=12000元。备注一般情况鉴定机构的护理期限一般法院的裁判标准是包括住院期间的天数,比如住院30天,鉴定结论护理期限为150天,一般法院护理费直接计算150天*80元/=直接计算。
何为护理期限呢:护理期限是伤者出院后根据其自身病情还需要继续护理的天数,主要受害人能够恢复自我一般包括鉴定机构明确的护理期限和出院之后之日至评定护理依赖之日的这段期间。护理期限一般目前用的比较常见的就是“三期标准”,大意就是根据伤者的病情计算护理期限,根据小病小期限,大病大期限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护理依赖:何为护理依赖呢?是指伤者受伤构成一定的伤残等级(一般是四级以上)需要进行护理。
一般实务中有以下两种计算赔偿方式:(以下数字按照陕西省地区为例)
1、80元/天*365天*20年*80%=467200
注解:80%为公安部鉴定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计算比例。
2、52119元/年*20年*40%=416952元
注解:52119元陕西省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0%为《工伤保险条例》32条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计算比例。全部护理为50%、大部分护理为40%、部分护理为30%。
两种不同计算的方法,结果是不不一样,甚至相差很大的原因呢?
插一句:《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护理期限最长期限可计算至20年,这里的20年是从定残之日计算。这里面就有个问题,若受害人年龄60周岁以上该如何计算呢?一般法院会裁判先按照判决3-5年计算,剩余部分先不支持,具体待实地发生后再另行起诉。或者参照(平均寿命—实际年龄)方式进行计算。至于到底怎么计算,结合受害人自身病情、护理情况、当事人给付能力综合有法院判定,能一次性给付的就按照《侵权责任法》25条之规定一次给付。
为何会出现这两个差异呢?让我们看看《人身损害司法解释》21条的规定,从这个规定里面我们看不出到底该用什么标准计算。
在最高法院前院长黄松有主编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主要观点是护理依赖按照:50%、40%、30%计算。这个观点也是全国各地法院大部分法院采纳的观点,各省高院、中院等内部规定均采取这个观点计算。我大概统计了下80%的法院按照这个标准计算。
当然还有一部分法院按照80元/天*365天*20年*80%=护理费。这种计算办法目前在实践中用的比较少。
两者的区别:
第一, 收入计算基础。一个是社会平均工资,一个是当地社会收入标准。
第二, 第二,护理依赖比例:40%和80%。
第三, 第三,法律依据:一个工伤标准,一个一般侵权案件标准。
差距:差距就是结果不一样,具体案情具体对待。比如在北上广社会平均工资就比较大。
说实话,护理依赖的计算标准尚未有明文规定,只能结合当地司法裁判规则进行灵活运用,总之一点,按照利于自己当事人的立场去应用。
好了,护理费的计算原则:分阶段累叠加计算原则。
住院期间+护理期限+护理依赖=护理费。
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案情计算,到那个阶段就就按照那个阶段计算,到最后阶段直接分阶段累叠加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