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上牌的车出车祸保险可拒赔
案情简介:
刘某花费420多万元在上海购买了一辆全新进口的橘色兰博基尼跑车,拿到车后便向保险公司投保,购买了交强险、车损险、商业三者险等多项保险,首次保费达12万多元。
2011年5月间,刘某驾驶跑车回青浦老家,行驶到沪青平公路赵巷路段时,因车速太快躲避不及,撞上了路边的隔离带,造成车头部分损坏,所幸人无大碍。
事故发生后,刘某共花费了105万元用用于吊车、车辆维修等。但是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拒付,理由是事故发生时,刘某的兰博基尼跑车没有上牌,也没有临时牌号。法院受理刘某的诉请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刘某自知理亏,最终放弃了索赔要求,撤回起诉。
律师说法:
问:刘某买了车险等保险,为何保险公司拒赔?
答:首先,在我国,无牌驾驶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申领牌照驾驶车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能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国家明令禁止无牌驾驶的行为是出于社会秩序管理和交通安全的考虑,一方面号牌可以起到确定车辆身份的作用,便于车辆的统一管理,也便于事故后准确锁定车主;另一方面,交管部门在发放号牌之前会对机动车进行一系列检查,包括有无投保交强险、车辆来历是否正当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对车辆进行技术检验,以确保机动车达到上路行驶的客观要求。而无牌驾驶的车辆没有经过技术检验程序,可能存在不宜上路的技术隐患,对交通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也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其次,刘某无牌驾驶具有主观过错。
2012年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购买机动车尚未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可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对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车主如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补得超过三次。可见,车辆管理机关充分考虑到了新车车主的实际需要,赋予了其多次申领临时牌照的权利,并且在申领程序上也极为快捷。刘某压根就没有申领过临时牌号,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为其无牌驾驶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再次,保险公司拒赔符合保险条款的约定。
依照保险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车主投保后,即与保险公司形成了商业保险法律关系,这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义务。商业三者险和机动车损失险条款中都明确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无论是未上牌还是临时牌照过期,都属于条款约定的“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的情形,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拒赔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