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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身亡 同桌人要赔偿吗

  案情简介:

  俞某是房产中介公司的客户,为了中介费得到优惠,便邀请公司经理吃顿晚饭以联络感情。傍晚,俞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房产中介公司停车后,与王经理和工作人员郑某一同去不远的东北菜馆就餐。刚要开场,王经理又邀请另一房产中介店的方某到席,晚上9时半时,郑某因有事先行离开,余下3人继续尽兴。席散,剩下3人中方某家离酒店最远,故由他叫来出租,先将王经理送到家中。后经俞某的要求,方某也好事做到底,将其送到停摩托车的房产中介公司取车。与俞某道别后,方某再乘出租回到家中。俞某取车后,酒后驾驶摩托车欲回家中。他一路沿着龙吴路由南向北行驶,在龙吴路出喜泰支路约20米处,由于喝酒过量的原因致失去控制,竟与龙吴路宏文桥水泥护栏南端立柱猛烈相撞,车毁人亡。

  经交警认定,俞某持B2证醉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造成道路事故的发生,属违法行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对于责任认定书的结论,俞某的亲属都予认可。但认为当晚有3位房产中介公司朋友明知俞某驾驶摩托车仍与其共同饮酒,在俞某醉酒后也没有有效阻止其驾驶机动车,致使交通肇事,故3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为此,将王经理、郑某和方某诉至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的30%计25万元。

  最后,法院判决方某承担5%的责任,郑某和王某无需担责。

  律师说法:

  问:为什么只判决方某承担部分责任?

  答:饮酒时,应对其他共饮者的人身健康安全负有一定的合理注意义务,共饮者之间应当相互帮助、提醒,以避免过量饮酒引起的不测。饮酒期间,郑某先行离席,王经理先行下车的事实已由相关证据证实,予以确认。两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方某,他知道俞某驾驶摩托车,也知道俞某要求将其送去房产中介公司是为了取车后驾驶回家次日送货的事实。因此,尽管方某有“准备用出租送俞某回家时,俞某不愿意”的表述,但该陈述一方面尚缺乏有效的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另一方面作为共饮者在明知俞某欲酒后执意驾驶机动车时,没有采取合理适当的措施提醒,存在一定过错。但俞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是违法的,即使在其醉酒的状态下也可以意识到酒后驾驶车辆肇事的风险将极大提高,然而,其在饮大量啤酒后对驾驶风险的漠视,过于自信,是导致其撞死的原因之一,应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