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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具体应用

  1残疾赔偿金的性质

  有关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性质的赔偿还是精神损害的赔偿,在学术界争议已久。在最初的立法中,将残疾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表明,残疾赔偿金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的理论。该条规定将残疾赔偿金由精神损害的赔偿转化为财产性质的赔偿。

  2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我国关于残疾赔偿金曾经存在两种计算标准:一种是差额化赔偿,即按照伤者伤残前的实际收入水平赔偿,性质上属于伤残前后实际收入的差额赔偿;另外一种是定额化赔偿,不管伤者的身份及职业如何,因侵权造成伤残的,按照统一的标准获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残疾赔偿金采取的是定额化的赔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下发《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原来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总和。

  3残疾赔偿金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一)如何确定残疾赔偿金应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适用两种计算标准,即农村居民适用与农村居民有关的统计数字,城镇居民适用与城镇居民有关的统计数字。在这一司法解释颁布之初,各基层法院都是严格按照受害人的户口性质来区分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后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农村居民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失地的农村居民;城镇务工的农村居民;来城镇投靠子女的老年农村居民;在城镇居住自谋职业的农村居民;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大中专生及全日制职业学院的学生;其他能够证明自己的收入高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农村居民。

  (二)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1.如何根据伤残等级计算残疾赔偿金?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因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不等,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一级伤残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应视为“全部收入丧失”,二级至十级伤残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应视为“部分收入丧失”。

  由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往往造成多处伤残,应当取最高的一处伤残等级作为基数,然后将其他伤残等级按照一定的规律递加相应的系数。在实践中,一般作如下操作:2-5级伤残每增加一处,增加 4% 的赔偿比例;6-10 级伤残每增加一处,增加2% 的赔偿比例,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 100% 。

  2.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及方法,在审判实践中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应按照扶养人的赔偿标准来确定。

  (2)对于16 周岁-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即民法意义上的“准治产人”,因该部分人在法律上已经承认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该部分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被扶养人的范围及限制条件,在审判实践中需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被扶养人必须是法律规定由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四种法定的扶养情形:一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第二种是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第三种是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四种是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2)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成年被扶养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一是丧失劳动能力,二是无其他生活来源,两者是同时存在的,而不是有选择性的存在。

  (3)被扶养人有数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是对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的一个限制条件,应当从两个方面对该限制条件予以理解:第一个方面是受害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比较好理解;第二个方面是受害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对于该情形下的限制条件的理解容易出现偏差。对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中的消费性支出额应理解为乘以伤残系数后的消费性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