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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以案说法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骑自行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情简介

  东莞男子林某骑自行车搭乘一名女同事途经虎门镇森林公园附近一段大斜坡时,无视路边“自行车要下车推行”的警告标语,继续驾车前行,结果下坡过程中翻车造成事故,致同事倒地后身亡,林某自己也受了伤。

  法院认为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发生重大事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骑自行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林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实务要点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骑自行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