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超标电动自行车被撞引发交通事故也担责
昨天是第4个交通安全日,机动车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新的社会问题,诸如城市道路拥堵、交通事故频发等。据了解,海淀法院自2011年至今,已经受理此类案件达上万件。法院提醒称,目前路面上出现了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机动车,就将涉嫌多项违法行为。
骑车人撞残当庭和解
昨天上午,一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朱先生诉称,2015年4月21日他在海淀区阜石路附近逆行骑车,与王先生驾驶的小货车相撞,造成十级伤残,交通队认定双方负担同等责任。原告认为,此事故王先生违反限行规定,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故要求王先生、车辆所有人及保险公司按照100%比例赔偿,共计20余万元。
庭上,被告王先生和车辆所有人不同意按照100%比例赔偿,保险公司则同意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先在交强险内赔偿,超出部分按照50%比例赔偿。因双方分歧不大,在法官调解下双方当庭达成和解,最终朱先生获赔18万余元,保险公司承诺会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款。
年均2000件交通纠纷
审理结束后,北京晨报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将民六庭作为专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专业化庭室,自2011年以来,海淀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约在2000件以上。
法院表示,上述案件中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占4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占36%,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占15%,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占2.6%,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占1.4%,乘客在交通工具上发生事故赔偿案件占2%。
“可以看出,以机动车一方作为主体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占所有案件的90%以上,对机动车进行严格管理,能够有效降低道路交通损害的发生。”海淀法院民六庭庭长李春梅表示,发生此类案件的原因,大都是由于驾驶人或行人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导致,身处北京这样的特大城市,更应该遵纪守法。超标电动车担一半责
2014年7月13日,王先生驾驶二轮电动车与赵先生所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王先生受伤。经交通队鉴定,王先生的车为二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王先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无号牌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发生事故,与未确保安全、未遵守交通信号灯的赵先生为同等责任。
因车未投保交强险,王先生认为自己的二轮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故起诉要求对方全额赔偿各项损失。庭审中,赵先生辩称王先生驾驶的是机动车,故不同意诉求。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赵先生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所驾的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故不能根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赔偿规则确定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依据赵先生与王先生的过错程度认定赵先生、王先生各承担50%的责任。
认定机动车涉多项违法
法官高某表示,目前大量电动自行车存在超标问题。“按照国家标准,只有设计时速在20公里/小时以内,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且应具备脚踏骑行功能,才可认定为电动自行车。如果超过标准,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
高某提醒,电动车一旦被认定为机动车,往往会面临无证驾驶、未上号牌、未投保交强险等属于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并且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也无法适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赔偿规则。“因此在购买时,应特别注意审核出厂证明等材料,确保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切记不要擅自进行调速或改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