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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院内倒车撞死人的定罪

  在自家院内开车撞死人,该行为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还是定性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呢?下面介绍这起交通事故案例。

  【案情】

  田桌系出租车个体户,他的车每天晚上停在自家的院内。2006年夏天,他晚上10点多钟想开车去岳母家接妻子。他在自家院内想把车调过头来,由于天太黑又喝了几盅酒,倒车的时候把前来串门的李某当场撞死。于是,田某马上报了警,公安民警前来勘察并把他带了回去。

  【结果】

  有人认为田某的行为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有人认为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最后还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定这一罪名指控成立,又因田某有自首情节,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3年。

  【分析】

  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必须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道路”上行驶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附则中关于“道路”的解释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按照这个解释,本案事故发生地显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诸如此类的非道路不是公众经常出入的地方,在这些非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不会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带来危险,其侵害的社会关系也不是公共安全。所以即使田某在院内倒车致人死亡,也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田某在自家院内倒车,应当注意观察前后是否有人经过,应当预料到不慎可能导致他人伤亡的结果,但他没有采取谨慎从事的措施,致使前来串门的李某被碾轧当场身亡。其行为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心态(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客观上存在致人死亡的结果,而且其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

  【提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是所有的撞车致人死亡都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否是道路,肇事者违反的是否是交通法规。